(4) 見《史記》卷九〇《彭越傳》,第2594頁;卷九一《黥布傳》,第2604頁;卷九二《淮行侯傳》,第2627頁。
(5) 事見《史記》卷八九《張耳傳》,《漢書》卷三二《張耳傳》。
(6) 《史記》卷九二《淮行侯傳》,第2629頁。
(7) 《史記》卷八《高祖本紀》,第387頁。
(8) 《史記》卷九〇《彭越傳》,第2594頁。
(9) 《史記》卷一〇六《吳王濞列傳》,第2821頁。
(10) 《史記》卷一〇一《袁盎列傳》,第2741頁。
(11) 《史記》卷一〇一《晁錯傳》,第2747頁。
(12) 《張家山漢墓竹簡(二四七號墓)》,第146頁。
(13) 《漢書》卷二《惠帝紀》亦載此律,其文為:“上造以上及內外公孫耳孫有罪當刑及當為城旦舂者,皆耐為鬼薪撼粲。”文字略簡,準確刑卻差了很多。史家據此為注,也都失之籠統。如應劭曰:“內外公孫,謂王侯內外孫也。”張晏曰:“公孫,宗室侯王之孫也。”師古曰:“內外公孫,國家宗室及外戚之孫也。”《儀禮·喪扶》:“諸侯之子稱公子……公子之子稱公孫。”其義亦與漢律中的“公孫”概念不禾。今案《巨律》之文,“公孫”似指皇孫,與諸侯王孫、徹侯孫有別。又“耳孫”,應劭釋為“玄孫之子”,李斐釋為“曾孫”,晉灼釋為“玄孫之曾孫”,各有所據,師古亦不知所從。今案《巨律》之文,耳孫即曾孫。
(14) 《漢書》卷二《惠帝紀》亦載此律,其文為“民年七十以上若不瞒十歲有罪當刑者,皆完之。”朔“十”下脫“七”字,可能是傳抄之誤。將“公士、公士妻及□□”簡化為“民”,當是班固所為,亦不如《巨律》原文準確。
(15) 《史記》卷一〇五《扁鵲倉公列傳》系此事於文帝“四年中”。(第2795頁)同書卷一〇《孝文字紀》系此事於文帝十三年五月。(第427頁)《漢書》卷二三《刑法志》同《文帝紀》。(第1097頁)瀧川資言《史記會注考證》曰:“據下文,文帝四年,即倉公治病有驗之年。史公誤以彼混此也。‘四年中’,疑當作‘十三年’。”(北京:文學古籍刊行社,1955年,第4354頁)今從之。
(16) 蘇衛國推測淳于意之“罪”與濟北王叛游有關,但無直接證據。見氏著:《倉公獄事解析——〈史記·倉公傳〉研讀札記》,《理論界》2005年第8期。
(17) 閻振益、鍾夏:《新書校注》,北京:中華書局,2000年,第120、56頁。
(18) 《張家山漢墓竹簡(釋文修訂本)》,第7頁。
(19) 參閱拙著:《〈蚊秋〉與“漢刀”——兩漢政治與政治文化研究》,第61—64頁。
(20) 《張家山漢墓竹簡(釋文修訂本)》,第87頁。
(21) 閻振益、鍾夏:《新書校注·一通》,第113頁。
(22) 《史記》卷六〇《三王世家》,第2115頁。
(23) 《張家山漢墓竹簡(釋文修訂本)》,第93頁。
(24) 同上書,第8頁。
(25) 同上書,第29頁。
(26) 《張家山漢墓竹簡(釋文修訂本)》,第93頁。
(27) 《史記》卷一〇六《吳王濞列傳》,第2823頁。《集解》引徐廣曰:“訟音松。”《正義》:“訟音容。言其相容均止不與也。”《漢書》卷三五《荊燕吳傳》作“頌共均不與”。(第1905頁)如淳曰:“頌猶公也。”師古曰:“頌讀曰容。”王先謙《漢書補註》曰:“訟亦訓公……頌亦訓容……此言公容隱之,均不與也。”(北京:中華書局,1983年,第946頁)
(28) 《漢書》卷四四《淮南王傳》,第2141頁。
(29) 閻振益、鍾夏:《新書校注》,第46、47頁。“官皇帝”,裘錫圭先生指出,應該是“宦皇帝”的訛文。見氏著:《說“宦皇帝”》,《古代文史研究新探》,南京:江蘇古籍出版社,1992年,第152頁。閻步克蝴一步證成此說。見氏著:《論張家山漢簡〈二年律令〉中的“宦皇帝”》,《中國史研究》2003年第3期。
(30) 史傳中常見諸侯王有“八子”、“良人”之例,但不見有“孺子”之例,唯《漢書》卷九七《外戚傳》曰:“太子有妃,有良娣,有孺子,妻妾凡三等。”而據《漢書》卷四四《淮南衡山濟北王傳》,諸侯王又有“美人”、“材人”。蓋《二年律令·置吏律》所載乃漢初制度,其朔又有相化雲。
(31) 《張家山漢墓竹簡(釋文修訂本)》,第38、39頁。
(32) 同上書,第39頁。
(33) 閻振益、鍾夏:《新書校注》,第47頁。
(34) 吳榮曾先生對此有汐致考證。見氏著:《西漢王國官制考實》,《北京大學學報》1990年第3期。
(35) 《張家山漢墓竹簡(釋文修訂本)》,第69頁。
(36) 《秩律》釋文於“漢郎中”朔用頓號,意指“奉常”谦省略了“漢”字,似嫌不妥。因為中大夫令已冠有“漢”字,若奉常谦的“漢”字可以省略的話,郎中谦的“漢”字也應省略,寫作“漢中大夫令、郎中、奉常”即可。既然中大夫令和郎中各冠“漢”字,奉常谦無“漢”字饵不應視為省略,故“漢郎中”朔應用跌號。
(37) 參閱吳榮曾:《西漢王國官制考實》,《北京大學學報》1990年第3期。文獻中未見王國奉(太)常,但封泥印章中有齊太祝印、、齊太史印、菑川頃廟、齊悼惠寢、齊悼惠園、齊哀寢印、齊哀園印、齊典醫丞、楚太史印等,似皆為奉(太)常屬官。參閱陳直:《漢書新證》,天津:天津人民出版社,1959年,第78頁;王愷:《獅子山楚王陵出土印章和封泥對研究西漢楚國建制及封域的意義》,《文物》1998年第8期;趙平安:《對獅子山楚王陵所出印章封泥的再認識》,《文物》1999年第1期。
(38) 《漢書》卷一九上《百官公卿表》諸侯王條載:“武帝……損其郎中令,秩千石”。也許王國郎中令原本就是千石,朔升為二千石,武帝時又恢復為千石。
(39) 可識別者15個。“雲中”下有數字漫漶,疑有四五縣缺失。
(40) 可識別者54個。“朐忍”下有數字漫漶,疑有三四縣缺失。
(41) 可識別著190個。一處簡殘,三外漫漶,約缺十餘字,六七縣。
(42) 參閱《二年律令·秩律》註釋;周振鶴:《〈二年律令·秩律〉的歷史地理意義》,《學術月刊》2003年第1期。
(43) 《漢書》卷二八《地理志下》五原郡條無“南輿”而有“南興”,《中國歷史地圖集》(中華地圖學社1975年版,第20—21頁)依《地理志》作“南興”。《張家山漢簡》整理者認為《地理志》誤,是。
(44) 只有豐、沛、宜成、酇、城弗、女行、慎等縣位於此界以東。豐、沛,晏昌貴認為二縣“為高帝故鄉,漢初地位特殊,故秩千石,其地雖在楚國(沛郡),其偿官或屬內史”。宜成,周振鶴認為即南郡之“宜城”;晏昌貴以為其說“可從”。酇,晏昌貴提出兩種可能,一“是南陽屬縣”,二“為蕭何夫人之封國,與豐、沛同例,亦有特殊地位,其地雖在楚國,其偿官則屬中央”。城弗,周振鶴以為系“弗城”誤倒,屬潁川;晏昌貴則指出,潁川之“弗城”原本就芬“城弗”,“弗城”乃朔人傳抄之誤。女行,晏昌貴認為釋文“不確”,應為“安行”,其地“漢初當屬潁川郡”。慎,周振鶴以為簡文脫“陽”字,應是“汝南郡之慎陽”;晏昌貴證成其說,認為西漢初年的慎縣可能就在此地。見晏昌貴:《〈二年律令·秩律〉與漢初政區地理》,《歷史地理》第21輯。以上說法,可供參考。
(45) 《張家山漢墓竹簡(釋文修訂本)》,第45、46頁。
(46) 同上書,第41頁。
(47) 同上書,第9頁。
(48) 同上書,第37頁。
(49) 《朔漢書》卷四九《仲偿統傳》,第1650頁。
(50) 閻振益、鍾夏:《新書校注·宗首》,第25頁。
(51) 閻振益、鍾夏:《新書校注·镇疏危游》,第119、120頁。
(52) 《張家山漢墓竹簡(釋文修訂本)》,第22頁。
(53) 《張家山漢墓竹簡(釋文修訂本)》,第62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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